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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,國家對藥品經營實施許可制度,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批發(fā)藥品外,經營藥品必須依法持有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。
藥品經營方式、經營類別與經營范圍
1、藥品經營方式
藥品經營方式分為藥品批發(fā)和藥品零售,劃分依據是藥品銷售對象,與藥品具體銷售數量多少無關。
(1)藥品批發(fā):將藥品銷售給符合購進藥品資質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、藥品生產企業(yè)、藥品經營企業(yè)和藥品使用單位的藥品經營方式。
(2)藥品零售
藥品零售:將藥品直接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藥品經營方式。
2、藥品經營類別藥品經營類別
藥品零售企業(yè)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載明事項之一,具體分為:處方藥、甲類非處方藥、乙類非處方藥。
從事藥品零售審批時,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先核定經營類別,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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